江西安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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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法规(法规号BGR190)对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呼吸器的时限确实有要求,但这一规定是纯粹基于保险条款的要求,仅适用于雇主要求雇员在工作场所中佩戴呼吸器的情况。该保险条款的建立是基于对雇员工作中存在高强度作业的预期,而呼吸器的呼吸阻力会对高强度作业有影响。在欧洲的其他国家,都没有呼吸器使用时限的限制规定,德国的这一规定也不适用于普通人自行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佩戴呼吸器的情况。
在德国,当雇员需要在工作中佩戴呼吸器的时间超过每天30分钟时,尤其是当雇员的作业强度很高,或作业环境存在高温高湿条件,或还需要同时佩戴其他类型的防护用品(PPE)(如防护服或厚重的工作服等),他们首先都会接受医学检查(法规号 G26),确定其身体条件适合使用呼吸器,同时,对不同类型呼吸器在每次使用中的时限确实有具体的规定,在每次使用呼吸器的作业之间规定有30分钟的休息。不同类型呼吸器的佩戴时限见附表,但并非“每佩戴30分钟,就必须休息30分钟”